对于党员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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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07:16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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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3、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5、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6、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2、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3、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4、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5、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07:17

那要看情况严不严重,一般情况没收非法所得。严重违纪的,拘役,有期徒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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