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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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0 15:28
《指导意见》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同时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这就是要求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必须是固定股息率、强制分红、可累积、非参与优先股。但《指导意见》还规定,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豁免第(2)项和第(3)项事项的要求,即可以发行非强制分红、非累积优先股,但仍需属于固定股息率、非参与优先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0 15:29
你好,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