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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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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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保险价值必须以投保单位或企业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合同或协议一般为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及所附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其保险价值的定义为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账面余额。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中明确流动资产(存货)的账面余额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出险时的账面余额一般很难取得,主要是出险是突发事件,而财务核算的存货账面余额在月度结账时才能反映,平时一般不反映这一财务指标。再者,出险时存货受损的程度不一,有可能全部受损,有可能部分受损;出险时实物形态各异,有材料形态,有成品形态,也有半成品(在产品)形态,账面余额不可能把每类存货的余额一一反映出来。因此,我们认为存货的保险价值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这样才能将存货分门别类合理地确定其保险价值。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我们认为应当按出险时存货所处的实物形态分别核算。如存货中的原材料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就比较简单,无非是购进该原材料所支出的货款及运杂费等。而存货中的在产品、半成品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就相当复杂,特别是规格型号多、加工工序多的产品,要把每个品种、每种规格型号、每道工序在出险时所耗用的原材料、投入的人工工资及相关的制造费用核算出来,操作方法上确实相当复杂,工作量相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