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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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8 17:30
车船税在*备注栏不可以进项抵扣,但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依据《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根据以上*、问题和*信息,车船税在备注栏里可以作为报销凭证,但是应按照51号公告的规定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的相关信息。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抵扣凭证或*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额计其它有关事项的;
(二)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
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一) 购进固定资产(含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运费)。 (2009年1月1日起,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二)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三)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额或应税劳务。
所谓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五)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九)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计入成本处理。
(十)*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在自取得该专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过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在认证通过当月未按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二)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上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若企业在购进时已结转了*进项税额,一经查实,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抵扣检查:
(一)检查时应注意事项
1.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是否符合相应的使用范围;专用*的开具是否符合要求;票面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是否经过认证;认证或是否及时申报。
2.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以低值易耗品、修利用备件的名义入账,巧立名目,多抵扣进项税额;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有无将按税法规定允许一次计入成本的科研用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有无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后(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仍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有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以正常损失报批,不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5.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有无按外购货物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有无按购买国内原材料的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有无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款时,不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
7.有无将从购买方取得的平销返利转做账外小金库,不冲减进项税额;或将取得的实物返利以接受捐赠的名义入账,不冲减进项税额;有无将从购买方取得的平销返利不冲减进项税额而错转销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抵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8 17:30
车船税在*备注栏不可以进项抵扣。但可以入账,只能作为费用来冲减利润。
车辆保险费,取得*专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税额
2.相关*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含车船税合计等,作为纳税人报账凭证。
3.企业可以凭保险公司开具的*的备注栏记载的车船税合计来入账,即**作为纳税人报帐凭证,报帐金额包括**备注栏注明的车船税合计(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8 17:30
你的应该是车辆保险的**,正常抵扣。车船税按照相应金额计入相关科目。(车船税可没有进项),如果是有优惠,少付的那部分款就不要确认费用。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6〕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在开具的**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该*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为把这项措施落实到位,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公告》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介绍《公告》内容。要求保险机构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公告》的内容。
二、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三、进一步抓好首问责任的落实,向纳税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精准解答纳税人疑问,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
四、加大对税务干部和保险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对纳税人进行正确有效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