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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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21:18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这两条是关于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在什么期限内起诉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既有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有可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非行政相对人。有的人认为不管是行政相对人还是非行政相对人,只要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都应该适用41条和42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不然。41条和42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适用的对象,但从两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笔者认为41条只适用于行政相对人,而42条只适用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非行政相对人。因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时有义务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内容及相对人享有的诉权和起诉期限,而对于非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则没有这样的义务。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这一条是关于行政机关未告知相关权利就如何如何的规定,显然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规定。如果将这一条适用于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我们将无法解释下面这个问题:行政机关没有义务告知除行政相对人外的任何人行政行为的内容,更没有义务告知所谓的诉权和起诉期限,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告诉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适用了41条后,行政机关就要承担41条所规定的两年的不利后果,这显然与无义务就无责任的原则是相矛盾的。
对于非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时的诉讼期限的计算应当以《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的规定为依据。对于非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其行政行为内容的义务更没有告知其诉权和诉讼期限的义务,因此非行政相对人不存在一个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问题。但如果非行政相对人知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且认为行政行为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42条专门对此作了规定,即非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从非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时开始计算(不管其是否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而起诉期限应当遵循《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即“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管理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让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然后才能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一个受法律认可的法律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让相对人知道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那么行政机关所作的行为就不是一个受到法律认可的法律行为,这一行为也不能对他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任何影响,所谓的行政相对人也就不再是这一行为的相对人。也就是说这时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本就没有成立,也不能对他人产生任何受法律认可的影响。因此,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不存在一个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问题。
但42条是对不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应当如何起诉作了规定,因此这一条是不适用予行政相对人的。如果行政机关作出了一定的行为,且没有将其行为内容告知任何人,但一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损害又当如何呢?笔者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起的是民事上的侵权诉讼,而不应该是行政诉讼。因为对于权益受损害者来说,这时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是一个行使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而是一个不应当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的事实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不是依法律而产生的,所以应当予以弥补恢复原状。
起诉期满,已成为自然债,法律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