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起诉之日起5年才开庭,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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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8 00:57

起诉后,*会按规定立案,立案后会发出传票给被告,包括开庭的时间.地点.法庭主审法官.*员,告知诉讼权利与义务,如答辩.提交证据.聘请代理人等。然后在指定的日期开庭审理。另外,可参考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应当予以释明。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第九条 人民*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第十一条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第十二条 登记立案后,人民*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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