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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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8:31
对于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您前夫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您前夫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您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您前夫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一般情况下,*是依第二种情况认定。
首先,认定你们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你前夫在协议中约定属于他的房子赠与你,并且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
其次,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所以要使你们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有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由于你未对赠与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你前夫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再次,你前夫可以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这一要件是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被确认为诺成合同为前提的必然要求;
第二,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在不动产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情形,由于赠与物权尚未移转,赠与人仍可撤销;
第三,必须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所以你前夫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故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