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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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4:34
对于你的问题,我找了很多资料,并加以综合后,给出如下目前最为完善的答案,希望能帮助到你,谢谢!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
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是社会和国家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医疗需求,使每个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失业时,能够及时地从社会保障方面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基本的医疗和药品,从而能够正常地生存下去。人的基本生活包括:营养、衣着、住所和获得个人自由与进步的机会,这是保障基本需求原则的基本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需要原则,也正是适应这一要求。
要搞好基本生活保障,就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地确定基本生活保障线,这是基本生活保障的依据。基本生活保障线是指平均每人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收入水平或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低于这个水平,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就要受到影响。基本生活保障线也是衡量是否贫困的标准。在我国,目前将基本生活保障线确定为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失业人员救济标准线、农村扶贫标准线,分别确定不同的待遇标准。此外,还应确定最低养老金标准线等,以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
2、社会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保障是个人消费的分配,社会可供分配的消费品的数量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以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标准要与国家、社会及公民个人所能提供的财力、物力相适应。西方福利国家在社会保障标准方面,待遇过高,包揽过多,给*财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养成了国民的依赖心理,改革举步维艰。目前,许多国家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都力图避免这一弊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还没有达到全面
小康社会的生活水平。而且,全国还有几千万人没有摆脱贫困,解决问题。中国的基本国情一方面决定了建立社会保障的必要,另一方面又*了社会保障项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也不能过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具有刚性,易升不易降。但也不能过低,要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需要,保证对象的基本生活。中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必须的项目一定不能少,重要的事情先办,范围和水平不能过高过宽。法定的基本保障只能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想要提高受保人的生活质量,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以自愿进行补充保障。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保障是保证社会成员有安全感的稳定机制,也是保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调节机制。保证公平,即在社会保障制度下,每一个社会成员或劳动者,即使没有了收入来源或收入极低时,也应有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权利。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在高低收入之间有再分配的功能,让每个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生病、伤残或死亡时能满足其基本生活要求。社会保障不体现公平原则,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保持经济运行的较高效率,社会保障也不能再像计划经济那样吃“大锅饭”。因此,社会保障在考虑公平时,还要尽量考虑效率,体现激励原则,如保费一般是按个人工资比例缴纳的,工资高者缴的多,享受标准也高。效率原则就是要让对社会做出贡献大的,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高一些,这会激励劳动者更好地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率。
在这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首先要考虑“公平”和“保障”的要求,如果离开了“给劳动者以物质保障”这一宗旨,仅以劳动贡献来决定保险待遇,那么只要按劳分配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搞社会保障。但是,效率也决不可少,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基本手段,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必然起作用。经营好的单位和经营差的单位相比,不仅在职职工的工资待遇要高一些,而且社会保险待遇也应好一些。从职工个人来看,劳动好的和劳动差的相比,不仅工资收入高些,而且保险待遇也高些。如果不体现这一区别,职工退休时不管原来劳动和工资如何,拿一样的退休金,无疑是打击先进,鼓励落后。可见,社会保险中要体现激励要求,效率原则,保险待遇一定要有差别。当然,这种差别要有一定的度,不能大到主次不分,甚至主次颠倒的地步。社会保障只能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如果失业救济金比就业时工资还高,人们宁肯失业也不工作。这种保障,不仅没有效率,也失去了公平。
4、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鲜明特点。公民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履行一定的义务之后就应享受保障的权利。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所以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社会保障的经办主体虽然是国家,但其费用负担却是以个体劳动者付费为前提的。因此说,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特点。
首先,社会保障是人人平等享受的权利。现代社会保障区别于以往各种慈善救济事业的特征之一,就是它是公民应当享受的一种权利。人人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权利,意味着反对各种歧视,包括反对职业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歧视、宗教歧视等。
其次,权利主体应承担义务。与权利主体相伴随的是义务,公民、社会成员作为医务的主体要履行应属的义务,才能取得权利主体的资格。义务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最基本的,称之为劳动(或工作)义务;第二个层次是捐献(或缴费)义务。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增强公民自我保障意识,强化投保意识,有助于每个公民从个人利益上关心自己的保障待遇,从而密切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风险的社会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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