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7:06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15:43
1.不应向物业公司提出修复,应向开发商提出,再由开发上找施工单位修复
2.不妥当,应向业主解释清楚,并主动联系开发商
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4.不成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15:43
1.是合理的。由乙物业申请提取公共维修基金修复楼顶防水。
2.不妥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提取公共维修基金,给业主恢复期限。
3.2005年8月1日
4.不成立。违反北京及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这样不利于乙物业公司正常工作,势必影响小区建设。应该协商或用法律手段解决。
5.应该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强制实施。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15:44
1:上述20户主提出的修复请求合理,因为2003年的房屋到2006年出现渗水现象没有出5年的保修期,所以应该修复,但不应该由甲乙两个物业公司修复,根据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2、乙物业做法不妥当,没有尽到为业主服务的责任,物业负责人应该联系施工单位i,或上报上级主管单位。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间2005年8月1日零时。
4,甲物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点,,,太多了写要累死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15:44
1.提出修复是合理的,乙公司应该要负责修复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