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7:06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02:21
第一题: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第二题
答案: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某技术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2)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02:21
有道理
我方的失误就是没有跟银行做好沟通,提供相应的资料,在银行对我方不了解的情况下,安全起见,是不会为我方开证的
第二题
木有~~交易还是以正式书面合同为准,君子交易只在双方长期合作并有良好关系的时候才有用
当然是订立合同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02:22
一付款银行有道理的。时候过期。
二双方交易没达成。因为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