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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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8:40
1.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异地安置退休、单位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通过单位(无单位的通过参保地社保所)到所属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转外就医人员由本人或被委托人到所属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2.若备案的异地居住地、定点医院、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外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需再次转院或入院实行直接结算时,需再次向所属辖区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