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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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10:30
一、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75%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税率简并为11%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五、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
六、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七、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财税〔2017〕35号)
八、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20170427 共59个国家(地区))
九、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33号)
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指引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十二、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十三、2017年5月1日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十四、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的,不缴纳*,由第三方缴纳*并向发包方开具**。
十五、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十六、2017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十七、2017年5月1日起,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
十八、2017年5月1日起,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新规定执行。
十九、2017年5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纳税人补开**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十、2017年5月1日起,在实名办税的地区,*专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审批时限缩短至2个工作日。
二十一、2017年5月1日起,《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二十二、2017年5月1日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二十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二十四、2017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享受优惠,因纠纷未及时取得产权证的,可凭*、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购房时间。
以上就是2017出台的税务新*,有需要详细了解的话可找——捷税宝:税务筹划专家!在线筹划,包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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