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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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2 23:20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保什么?重点条款详细解读-工保网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替代形式,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履行维修义务为保险标的,因此也叫做保修保证保险: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或维修以承担代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赔偿或维修后,可依据质量责任依法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近年来,这一险种逐渐获得了监管和*支持:2015年起,原*陆续批复了多家财险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同样也是2015年,云南省率先在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15家子公司中开展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梳理各方披露的质量保证保险条款,我们可以得到对于该险种更为全面的理解。
保险主体
根据保险条款,真实、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分别是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即要求承包人具有与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以及未发生工程违约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具体而言,这一前提对应着因基础合同失效而出现的免责情形↓↓↓
保险期限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这里的关键概念是缺陷责任期。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在工程缺陷保证期开始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投保人需完成投保申请。
保险责任
一旦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则工程缺陷责任期开始,保险责任同时开始。直至缺陷责任期终止的保险期限内,当施工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未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触发保险理赔。保险人会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关键概念一是质量缺陷。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如↓↓↓
另一个关键概念是缺陷修复义务。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也就是说,因工程质量有缺陷而产生的工程本身的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被保险人收回、更换或修理的费用(↓↓↓),由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承担。
此外,保险情形之外的免责情形,以及经济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皆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而针对重复投保的情况,保险人也有权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具体而言,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将依据建设施工合同而定,再乘以差别化费率即为保费数额。
差别化费率是工程保证保险的专有特征,体现了保险的市场调节功能。具体到质量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所公布的行业主体信用信息,以及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运营能力、项目经验等,对工程承包方实施差别化费率。
保险理赔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普遍实行绝对免赔: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这意味着,在保险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需自担一定的损失金额,保险人仅对超过绝对免赔额的部分给予赔偿。一旦保险损失达到绝对免赔额度,被保险人即可依据索赔程序进行理赔↓↓↓
为保证理赔权益,被保险人还应注意控制事故责任↓↓↓
另外,在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这一主险后,承包方还可以根据需求投保相关附加险,如附加保温、防水工程保险,附加门、窗工程保险,附加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险,附加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保险,附加装修工程保险等——保险公司以及背后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的加入,也必将为建设工程撑起更有力的质量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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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2 23:21
您好,现在国家有*,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另不仅仅是质量,像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农名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均可以用保函替代。下附质量保证金相关*,望采纳。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有关部门,*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