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信用卡分期付款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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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2 02:16

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如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1、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是本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在交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后,可将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均额偿还。

2、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元及以上或100美元及以上、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可通过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服热线95561及手机短信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其中美元消费分期仅限致电客服热线95561办理。本行保留核准审批的权利。

3、持卡人须在消费交易记账后,当期账单日前1个自然日的17:00之前(不含当期账单日),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

4、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的交易金额须为该单笔交易的全部金额,持卡人不可选择就该笔交易的部分金额申请分期付款。通过手机短信申请消费分期时,输入金额需精确至分,即包括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申请金额输入不准确将可能导致分期申请失败或申请金额错误;若客户同一张卡片下有多笔金额相同的消费均满足消费分期申请条件,编辑并回复相应短信后将自动为本账期内交易时间最早的一笔消费申请消费分期。

5、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

6、本业务仅限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如消费交易产生的卡片为挂失等不正常状态则不能参与本业务;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自行办理本业务;标准公务卡不参与本业务。

7、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分期付款:

(1)取现交易、转账交易、购汇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

(2)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3)本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8、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1)持卡人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12期、18期、24期、36期(每期为一个月)。

(2)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3)消费分期手续费提供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其中分期收取每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每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一次性收取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

(4)各分期期数的分期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如下:

注:美元消费分期业务手续费收费标准同人民币消费分期业务。

(5)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9、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后,将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及应支付手续费,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及手续费。

10、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的原始消费交易根据《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的规定计算积分。消费分期的每月分摊交易不计算积分。

11、持卡人成功申请的美元消费分期按美元本金给予分期处理,每期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均按美元下账,持卡人在每期账单还款时可根据最新汇率进行人民币购汇还款或直接存入美元还款。

12、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13、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消费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

14、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分期付款未还欠款须先予以清偿。

15、分期期数更改

持卡人成功办理消费分期业务后,如需要调整分期期数,需在账单日之前(不含账单日)对尚未分摊的消费分期交易进行撤销并重新申请。

16、撤销

持卡人若要对尚未分摊的消费分期付款交易予以撤销时,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5561进行申请或在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上进行办理。本行信用卡中心保留审批核准的权利。

17、提前还款

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5561进行申请。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给予撤销处理,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给予分期处理。

提前还款分期手续费处理:对于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本行将一次性扣收尚未偿还的本金以及剩余期数的分期手续费,对于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前期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将不予退还。

18、退货

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成功办理的消费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若需要对消费分期交易进行撤销或提前还款,可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第15、16条项进行办理。

19、本行信用卡中心将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本行信用卡中心取消、冻结、终止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其他结欠款项;

(3)持卡人违反了兴业银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规定;

(4)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20、若本行信用卡中心行使本条款及细则第19条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手续费,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21、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持卡人所办理的消费分期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本行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本行在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也一并由受让方承接,持卡人仍然承担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所有义务。本行将按照持卡人在本行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持卡人,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持卡人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持卡人同意继续按本条款及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消费分期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等偿还至其用于开办本次消费分期业务的本行信用卡中。本行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22、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23、本行信用卡中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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