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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个人和单位有不同的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扩展资料:
案例:海西州疾病预防保健中心原主任李国昌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发放购物卡问题。海西州疾控中心原主任李国昌,擅自做主将省卫生厅配发给州疾控中心的北京吉普车作价出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虚开*给本单位职工、相关业务单位人员发放购物卡。
2014年9月3日,海西州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国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购物卡款予以追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青海省纪委通报10起违反财经纪律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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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如不执行,国资部门向县*报告,由县*协调A收回或直接收回。
2、A与C之间已签订协议,国资部门应从该合同没有依法依规审批的角度向*提起诉讼,裁定合同无效,即可收回。
个人看法。谢谢
热心网友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A如不执行,国资部门向县*报告,由县*协调A收回或直接收回。
2、A与C之间已签订协议,国资部门应从该合同没有依法依规审批的角度向*提起诉讼,裁定合同无效,即可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