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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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8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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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实施、培养培训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发布监测结果,不得对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
学校和教师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全科目,开足课时,不得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得挤占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实验、综合实践等课时,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补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理想信念、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公*识、社会主义荣辱观、法制观念、心理健康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体育技能培训和疾病预防、青春期知识等健康教育,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学校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学生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音乐、舞蹈、书法和绘画等教学,开展课外文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提高学生的艺术实践和鉴赏能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和改进综合实践教育,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劳动习惯和创新精神。
初级中等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职业预备教育或者实用技艺教育。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学生进行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自救等自我保护能力。应急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素质教育为主要指标的学校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和以学生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的学生评价体系,不得以升学率、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单一标准。
第五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培养良好习惯,共同教育和引导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提出义务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列入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三条 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区县(自治县)*应当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农村地区规模小的学校和边远地区村级教学点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四条 市*应当设立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加大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扶持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
区县(自治县)*应当将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用于义务教育,不得抵顶同级*应当承担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向义务教育捐赠。
义务教育捐赠财产管理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制定和完善学生就学资助*,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
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第五十七条 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配套费中用于义务教育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顶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拨款。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规定使用教育经费,每学期将使用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核定学校编制和岗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或者不按照规划修建学校而影响义务教育实施的;
(四)学校建设不符合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或者不符合选址、消防、防汛、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的;
(五)违反规定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的;
(六)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转用房的;
(七)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
(八)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置教职工或者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
(四)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组织教师支教的;
(六)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评学校和教师单一标准的;
(七)对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对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劝其退学、开除或者*其在本校就学的;
(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四)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竞赛、考试成绩和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的;
(五)拒绝接受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六)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
(七)将学校资产用于风险性投资、作抵押担保,或者擅自出租、出让、改作他用的;
(八)没有按照规定组织教师支教,或者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布的;
(十)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的;
(十一)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变相组织学生补课的;
(十二)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或者考核教师和学生单一标准的;
(十三)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执行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课程,挤占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实验、综合实践等课时,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
第九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技术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和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 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服务方负担。
第九十四条 服务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 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在允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 服务方发现前款所述问题不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者委托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期作出答复 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服务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 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者提出建议。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 答复。服务方不及时通知委托方并未采取适当措施或者委托方未按期答复的,责任 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者服务方完成的工作成果需要保密的,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以及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 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短期内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 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 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第九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 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服务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 偿由此给服务方所造成的损失。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 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委托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 应支付违约金和保管费。委托方逾期6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服务方有权处分工作 成果,从所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委托方,所 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方赔偿损失。
第九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服务方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服务方逾期两个月不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服务方应当交还技术 资料和样品,返还已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服 务质量有缺陷,委托方同意利用的,服务方应当减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工 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有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服务方应当免收 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服务方对委托方交付的样品、技术资料保管不善, 造成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一百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 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单 位的计划进行职工业余教育。
第一百零一条 技术培训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培训内容和要求;
(三)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教员资历和水平;
(五)学员的人数和质量;
(六)教员、学员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安排;
(七)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八)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考核标准和办法;
(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学员质量;
(二)教育学员遵守纪律,听从指导;
(三)按期支付报酬。
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教员;
(二)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
(三)按期完成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第一百零三条 技术培训需要必要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供和 管理有关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的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委托方应当负责提供和 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培训方发现学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委托方发现教员不符合合同约定条 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改派,接到通知的一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改派。未及时 通知或者未按约定改派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学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逾 期两个月不派出学员或者不改派合格学员的,培训方有权解除合同,委 托方应当赔偿培训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 失。
第一百零六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配备的教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应当减收或者免 收报酬。逾期两个月不派出教员或者不改派合格教员的,委托方有权解 除合同,培训方应当赔偿委托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未按照计划和项目进行培训工作,导致培训结果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 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 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一百零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中介内容和要求;
(三)技术服务的内容;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报酬、活动经费及其支付方法;
(六)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可以单独订立技术中介合同,也可以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 中约定中介条款。单独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自委托方和中介方签名、盖章后成立。 约定中介条款的合同自委托方、第三方和中介方签名、盖章后成立。委托方和中介 方可以在合同成立前就中介方的活动经费达成书面协议,委托方与第三方不能就订 立合同达成一致的,委托方应当向中介方支付活动经费。
第一百一十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如实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提供有关背景材料;
(二)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中介方的活动经费;
(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真实反映委托方和第三方的履约能力、技术成果和资信情况,促成委托 方与第三方成交;
(二)诚实守信,保守委托方和第三方的技术秘密;
(三)为委托方和第三方订立、履行合同提供约定的服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介方的活动经费是指中介方在委托方和第三方订立合同前,进行联系,介 绍 活动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经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活动 经费的数 额,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委托方应当支付中介方实际支出的活动经费。中 介方的报酬是指中介方为 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并为其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应当得到 的报酬。该项报酬的数额,由当事人约 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任意变更主张,致使中介方徒劳和丧失信誉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信 誉,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活动经费的,中介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 应当补交报酬或者活动经费,赔偿中介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隐瞒第三方真实情况,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 损失;隐瞒委托方真实情况,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给第 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三方所受到的损失。利用中介关系以自己 的名义擅自提供、转让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技术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或者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介方与委托方或者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中介方和委托方 或者第三方应当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委托方同意,中介方可以转中介,但不得要求委托方为转中介方支付报酬 和活动经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民订立技术合同委托方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可以代为办理经费 结算业务。
第七章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第一百一十七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和机 构进行调解。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 主管机关调 解。通过中介机构订立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中介机构进行调解。 当事人因技术成果的权属 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有关科学技术委员会调解和处理。 经调解达成和解后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当 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技术合同争议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当事人可以约定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约定向技术合同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使 用权和转让权以及技术成果完成者权利的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委托有关科学技术委 员会或者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结论后裁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的仲裁决定包括仲裁决定书和由仲裁机构送达当 事人的调解书。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或者原仲裁机 构复议一 次,复议的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决 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 民*强制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没有在技术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 何一方可以在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就合同争议向人民*起诉。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技术合同无效或者维持 合同有效决定不服的,可请求上级或者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一次。对复议结论不 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科学技术委员会就技术成果权属所作结论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或 者原科学技术委员会复议一次,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 向人民*起 诉。
第八章 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法第八条所称的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是指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工 商行政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技术合同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协同 进行技术合 同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全国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 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负责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 以委托有关 机构,受理技术合同的登记申请。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技术合同法规 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类型分类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总额,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对于以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但包含部分非技术 交易的合同,应当就其属于 技术合同的部分进行登记。
第一百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 人不在同一地区的,向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 机构申请登 记。
第一百二十七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并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 登记证明,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科技贷款,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当事人是单位 的,可以按 照技术合同法第六条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 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 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一百二十八条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奖励,是指单位根据使用职务技术成果和通过履行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所获得的收益,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发给技术成果完成者的奖金。该项奖励费用从实施技术成果所获得的利 润和使用、转让技术成果所 获得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奖金 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有关奖励的 数额和比例。
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重要科学技术秘密的,由所在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8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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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呤呤”,上课铃响了,戴老师走进了教室。我们以为戴老师会上语文课,谁知老师却说:“请拿出一张纸。”真不知道老师葫芦里卖的什么药。随后老师又说:“请折出你最得意的纸飞机,一会儿到操场上去飞。”同学们这才恍然大悟。
我从本子上撕下一张纸,将纸对折再打开,把上面的两个角沿着中间的折痕折下去,就出现两个小三角形拼成的大三角形。将这个大三角形翻下去,再一次将上面的两角翻下来,就出现一个小三角,把这个小三角往上翻,再沿中间向内对折,最后把翅膀折出来,一架飞机就展现在我的眼前。
戴老师带着我们来到操场上,我们的飞机各种各样,千姿百态。戴老师让我们先分好队,每个队派一个代表出来比赛,我很幸运成为其中的一个代表。我跨出左腿,举起飞机,代表们也都胸有成竹地举着飞机,只等裁判一声令下,我们的飞机都飞了出去。有的在空中转了一圈,掉到地上;有的直接掉在地上;还有的像主人叫它回家一样,飞了回来。只见我的飞机在空中盘旋了一圈又飞了回来,落在我的脚下。我们小组把希望寄托给我的飞机,可它实在太不争气了,真像一只缩头乌龟。飞得最远的要数小徐的,他的飞机像火箭一样飞了出去,像一位勇敢的战士拼命向前冲,飞得好远好远……最后,老师让我们所有的飞机都同时飞了出去,像仙女散花一样,天空中都是飞机,同学们开心极了。我们收好自己的飞机,回到教室,但欢声笑语还在操场上回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