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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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03:12
现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那么,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后,在“责令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还不补办结婚登记呢?这在该《条例》中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是否“需要缴社会抚养费”,还得建议你直接向当地县级计生局(卫计局)咨询。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