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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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9 17:34
如果您说的*补贴收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这部分补贴款应计入不征税收入且不得冲减开办费。如果不符合该文件规定,那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这部分收入属于其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需要确认收入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得直接冲减开办费。
开办费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执行“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项目。因此企业无论在筹建期间还是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行政罚款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9 17:35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可以计入开办费。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如何财务税务处理?是不是都可以扣除?我给会计小伙伴们讲一讲。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9 17:3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明确指出了利息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无论是筹建期间,还是生产经营期间,取得的收入均要申报纳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9 17:36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