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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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7 07:46
【法律分析】
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 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使用)监管规定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3.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销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炼油、小冶金和淘汰落后的产品、工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4. 建筑施工、工矿商贸、非煤矿山存在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作业的。
5. 关闭取缔,停产整顿后,未经验收、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6. 迟报、漏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限期予以整改的。
7.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法律依据】
《*监管总局*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 第七条 *监管总局统计司负责全国统一的“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指导协调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号码使用情况书面报送*监管总局统计司,由统计司汇总后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