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条例》中报告主体如何界定,工程总承包安全事故是建设方、总包方、分包方那个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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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6:19

网友:你好!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单位是事故报告第一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包括工程总承包方、建设方)。如果现场施工单位是法人单位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如果现场施工单位不是法人单位,则工程总承包方是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工程总承包方也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建设方)。
希望我的答复对你有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6:20

建设方、总包方、分包方要签订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工程总承包安全事故是建设方。建设方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6:20

事故报告主体在整个条例中,强调的都是“事故发生单位”是报告主体。

对于工程项目而言,
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具体到分包方。
假如说塔吊倒塌,
那么事故发生单位就是塔吊安装、维护单位,
而塔吊安装、维护单位就属于分包方。

建设方和总包方承担相应的事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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