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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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30 11:39
回答: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所以婚前购买的房子,并且登记在婚前购买一方名下,房屋属于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另一方还是有房屋的利益在里面。因为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2014年11月17日)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房屋评估现值以*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3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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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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