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3-31 23:56
共6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01 01:25
一、*专用*开具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身购买方开具*专用*。(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可以开具*专用*。)
二、发生以下情况不得开具*专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无形资产
7、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8、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因此,除去不能开具*专票的情况外,都是可以开具专票的。
扩展资料:
一、*专用*开具规定: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
二、开具*专用*的注意事项:
1、开票时,*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必须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报销要及时,*时间尽量不要跨年,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3、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开*专用*无需书面资料
**分为*专用*和*普通*两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可进行抵扣税款,后者不可。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营改增后可开具*普通*,回原单位进行财务报销,与之前没有变化。
开具*专用*因为涉及税款抵扣,确实需要付款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开具*专用*需要提供部分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消费者只要将上述信息准确告之酒店,就可以开具*专用*,无需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开*专用*无需书面资料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01 02:43
一般纳税人通常情况下,均可开具*专用发 票,属于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 票,只能开*普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发 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发 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扩展资料:
*专用*时限: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八)在货物送出时确定已交现金或已有*为证的相关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01 04:18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
保专用的部分) 化妆品等消费品。
感谢您的提问,祝您生活愉快!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01 06:09
1、*专用*开具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身购买方开具*专用*。(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可以开具*专用*。)
2、发生以下情况不得开具*专用*:
a、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b、销售免税项目;
c、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d、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e、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f、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无形资产
g、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h、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因此,除去不能开具*专票的情况外,都是可以开具专票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01 08:17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购买方明确要求销售方开具*专用*时,销售方需要开*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01 10:42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税纳税人,发生的真实业务都可以开具*专用发
票,一般在纳税义务发生是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