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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机关应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