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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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为:
1、租赁的房屋由于非承租人原因部分或全部损毁的;
2、签订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3、租赁物侵害到承租人人身安全或健康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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