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如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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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完善
首先,尽快修订《野生动物保*》。其实,近几年很多专家都在呼吁修订这个已经颁布了十几年的法律。这部法律是建立在“保护是为了利用”的观念上,关注的仅仅是“有用的”或已处于濒危、灭绝境地的动物,而对众多尚未被发现利用价值或“不起眼儿的”动物未能予以保护。这一观念是不符合现代环境与资源保*的基本精神的。在这部法律中也没有禁猎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该法在对野生动物刑法保护方面还存在罪状*过多、犯罪情节标准模糊等缺陷。可见,这部法律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亟待完善。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其立法基本的理念应当建立在对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增加规定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者进行处罚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所规定的制度主要有:资源产权制度、生境保护制度、分层次分级别管理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这些制度对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这些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更加突现出来。资源产权形式过于单一致使有些制度互相矛盾;行政补偿制度过于原则使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存在不少问题,受害者不能及时得到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还有待于健全。这些制度的缺陷还需要在修订本法时得到完善。不仅如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间交往的日益频繁,该法应当丰富其基
本制度,引入新的法律制度,如生态安全制度、全过程控制制度等。
其次,尽快完善有关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不仅仅只指刑法这部法律的保护,还有一些其他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这里主要探讨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及其不足。新刑法第341条明确规定了非法狞猎罪以及违反该规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专门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但刑法所规定的非法狩猎罪还有待完善,如规定的禁猎范围、禁猎期间的*,容易误导公民认为在此期间和区域以外进行狩猎为法律、法规所允许,这与生态规律相冲突又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因此,为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刑法对非法狩猎罪的规定不能仅仅局限于一定的时间和范围。非法狩猎罪与刑法所规定的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笔者认为,刑法没必要将两个罪名分开规定,可以将非法猎捕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作为非法狩猎罪的结果加重犯。
再次,我国应该制定颁布《狩猎法》和《濒危野生动物保*》。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狩猎方面的法律,实际上,制定一部统一的狩猎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制定这部法律时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但同时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已有多年管理狩猎场的经验,狩猎许可证制度也已实施多年,制定狩猎法是完全可行的。前苏联的《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法》规定该法所保护的对象“包括陆生、水域、大气和土壤中栖息在天然自由状态下的野生动物(哺乳类、鸟
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贝介类、昆虫类)。”相比较而言,我国的野生动物保*实际上只相当于濒危动物保*。所以,我国应该专门制定《濒危动物保*》。制定濒危动物保*的意义在于,对于珍稀濒危或易危的野生动物,采取与保护处在正常种群的野生动物相区别的*和方法。总之,这更有利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
最后,对于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严重的问题,在立法上,通过制定一部统一的《自然保护区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在全国范围内,我国已建立了很多的自然保护区。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规定已有《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等,但还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自然保护区法》。我国在管理自然保护区方面经验应该是相当丰富的,已有4O多年的历史,可见制定这样的一部法律是可行的。
2.执法完善
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必须有健全的执法体系。光有立法不抓执法,法律法规产生不了实际效果。只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才能体现法律法规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中的强大威力。首先,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队伍的建设,加大投人,提高执法者素质。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实践中,往往由于一些职能部门、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带头吃野生动物,才使酒楼、饭店肆能执法人员的教育甚为重要。应通过举办短期培训班和长期学习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执法队伍的思想素质。同时对于保护野生动物需要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执法部门应当开展专门的技术培训,提高执法者的专业素质。
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做到程序合法,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合力作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执法部门都应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各级*领导要大力支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带头学法、用法。各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并注意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的经验,使法制建设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更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无忌惮,无所顾忌。可见,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职
最后,要重点打击野生动物的捕猎者,*“供应商”源头。对“野味”经营者和“野味”食客,有关部门没有什么特别的惩治措施。目前应当制定出较为严厉的惩治措施对这些经营者和食客进行处罚。
3.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树立起保护野生动物的守法意识。
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也应当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如善待动物制度、宣传教育制度等。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人们应当以文明的方式对待自己的朋友。但我们有时对于这一朋友往往过于残忍,这不符合人类文明的主题,更不符合先进生态伦理的要求。另外,要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加强环保立法,广泛地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群众乐意接受的形式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法规进行宣传,同时强化环保国策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通过宣传使人们认识到资源的重要性,任何人都是资源保护的受益者。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构成特点,制定不同的对策展开宣传教育,扭转有些人潜意识里非科学的观念,从而更有效地约束公众破坏资源的行为。
4.保护环境,建立自然保护区

5.禁止人类近距离接触一切来历不明的野生动物,以免爆发瘟疫,造成大量的人生损失和财产损失,以至扑杀大量野生动物。

6.医务部门要做好防御瘟疫病毒的措施,以免爆发瘟疫时扑杀太多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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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主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公布,报*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主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待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机关核发的持*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门制定,报*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
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野主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井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证持*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捅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眼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年3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30日*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人民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第四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

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五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

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之外,需要增加的野生药材保护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抄送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七条采猎、收购二、*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下同)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采猎二、*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采猎二、*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

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

第十条采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确定。采药证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

采伐证或狩猎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需经*或县以上地方*批准。

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必须征得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必须经该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设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的,还须征得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四条二、*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第十五条二、*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野生药材的规格、等级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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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从以下6各方面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l、有关法规建设方面。我国早在1962年,*颁布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73年外贸部发出的《关于停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和出口的通知》;同年,林业部草拟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 1979年*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81年*批转了林业部《关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 1983年*发出《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1985年*公布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8年11月8日全国*通过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规定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总方针是:“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同年12月,*批准颁布了《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该名录规定保护的动物达335种(其中一级保护野生动物97种、二级238种);另外,各省、市自治区和北京、四川、福建、等已规定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2.多次进行执法检查。据近几年报道,自1986年以来,仅林业*机关查处的破坏野生动的违法案件就达35235起,查处犯罪分子62500人。仅对猎杀、倒卖熊猫的罪犯就判刑数百人。1993年全国*、*组织的《野生动物保*》执法大检查,就出动4万多人,检查了3000多个集贸市场和3万多个饭店、宾馆和部分林区、自然保护区,查出违法案件4304起。

3.重视经济投入。国家为保护濒危物种,林业部门先后投资近3亿元,建立4600公顷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451处,使300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明显增加。

4.建立濒危动物拯救中心。国家另外投资建立了濒危动物拯球中心和大熊猫,海南坡鹿、扬子鳄、麋鹿、野马等国家保护工程14处,仅大熊猫保护工程即计划投资3亿元。目前,我国繁殖的濒危野生动物已达60多种,多种濒危动物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扬子鳄因人工繁养数量增多,已被批准商业注册,参与国际贸易。

5.积极参加并认真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和协定。中国保护自然资源的成就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1987年第四届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会授予中国林业部“自然资源保护领导奖”,成为此奖设立后的唯一获得者。

6.对药用濒危物种代用品的研究取得积极进展。中医有些药品是野生动植物。为了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又解决人民防病治病用药需要,我国自70年代就开始了药用濒危物种代用品的研究。人工合成虎骨、麝香、牛黄和以水牛角代替犀牛角研究,已取得积极进展,有些研究成果已投入使用。

参考资料:http://kx.kpcn.org/source/czsw/SWHHJ/1_SR.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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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重视性.保护是要钱,要*的.没有国家保障,保护只是空头支票.
2做好全民宣传.人民力量大如海.我们要建立统一战线.
3立法严惩.从此杀一命抵一命,买一只,罚到你没内裤穿.
4加强国际合作形成全球一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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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用一次性筷子,就能多保存下森林给动物居住。

少吃野味,就能多保护动物。

减少污染环境,避免用塑料袋,多用环保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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