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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以自愿使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法律依据:《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以自愿使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专用*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专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