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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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7:32
答:成都户口迁入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
(一)调动、安置、招录人员;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三)投靠、收养人员;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五)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七)原户籍在成都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二、符合人才引进条件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门认定的。
(四)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按规定申请入户。
三、取得记分入户资格的人员
法律规定: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施行)》:
第三条: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人员
1.组织、*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
2.*、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管理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收养的未成年人,且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
通过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投靠人、被投靠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中一方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居民定居证》的地区居民。
4.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五)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七)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第四条: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二)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门认定的。
(四)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按规定申请入户。
第五条: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