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2-20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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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0 14:12
拆迁退契税(减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法字(1997)52号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津政发(1998)18号
第十二条 契税的减税、免税:
(四)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经市*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
三、市、县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