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也因国家基础建设征用了请问一般的补偿方案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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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1:40

矿山征收征用的情况比较复杂,要明白怎样确定补偿方案,首先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梳理。由于你没有详细介绍你的个案情况,我按照一般法律规则对你进行理顺,没有考虑你的个案具体情况,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个案可能有不同的解决途径,该解答希望对你有借鉴价值,也希望帮助到有这方面法律法规问题需要帮助的其他网友。
首先明确,矿山按照我国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进而进行合理推定,你所在的矿山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土地,二级法规应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知你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还是划拨,因为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排除了采矿用地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土地,无法进行合理假设,假如为出让土地的话,因土地出让期限没有到期,导致土地行政合同履约不能,对剩余期限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你缴纳的没有履行期间的土地出让金进行返还。但实践中,矿山采用出让土地的比较少,一般采用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当然各地实务操作中也存在各种差异。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即拆迁补偿。
由于物权法是我国民法体系的基本法,不可能对补偿细节做出详尽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七条对补偿范围做出了规定,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了解了以上法律规定后,针对你所在的矿山具体补偿方案提出如下建议
一、如果为国有出让土地出让期限没有到期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议解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以期返还没有到期的土地出让金。必要时,可以请求*征收办协助,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办不是协议解除的法律主体。
二、建议采矿用地置换。
三,对房屋重置价格进行估价,最好采用收益法对房屋进行评估。
四、设备搬迁(拆除,中转,安装)费用,职工临时安置期间的工资费用,放置设备与企业财产的仓储租赁费用。因拆除提前报废的设备的价值。
五,停产停业损失。一般用纳税还原法停产停业的损失额,矿山比较简单还原营业额和盈利,用资源税做依据不是复杂的事情,看来漏税在关键时刻是要吃点亏的。当然也可以谈判。
六、*的专项补助和奖励
以上都是通说,企业的情况不同补偿情况也不同,但以上补偿各项都给你分析的法律依据,细节问题限于篇幅就不再探讨了,比如装饰装修,地面等等。至于具体补偿,就看你企业的谈判水平与沟通能力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1:40

参照企业补偿,主要协商,看矿山手续是否全,建设项目手续是否全,征地是否合法并履行了法定程序。追问那具体的补偿项目有哪些呢,矿山手续,建设项目手续,征地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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