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人员感染的船舶代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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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6 07:36

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人员感染的船舶代理、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有关单位,14天内*其人员进入港口特定区域,并报移民边检、海关、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

加强信息报告和登轮通道管理:

(一)及时掌握到港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边检、海事、卫生健康等单位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根据下列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二)加强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

港口企业对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加强信息采集,实行闭环管理,中国籍人员凭健康码绿码通行。对经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代理、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外单位相关人员严格查验7天内核酸阴性结果。对外开放码头,上船船员和境外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行。

(三)加强信息报送。

按有关要求,向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四)加强港口登轮通道管理。

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人员感染的船舶代理、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有关单位,14天内*其人员进入港口特定区域,并报移民边检、海关、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码头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1、作业场所、工作区域入口处配备体温检测设备。根据不同岗位作业风险等级,为作业人员配备口罩、手套、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

2、做好作业人员体温检测和核酸检测。与船员可能发生近距离接触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实施备案管理,并按当地规定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3、无特殊情况,码头作业人员不登轮、不与船员直接接触。因工作需要必须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4、装卸作业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告示牌、警戒线等隔离措施,原则上禁止船员进入码头作业区域。需要船岸配合时,应当要求船员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采取轮流作业或增加作业间隔等措施,尽量避免码头人员与船员发生直接接触。对确需上岸作业的船员,应进行体温检测。

5、进口冷藏集装箱拆箱作业中,直接接触冷藏货物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实行封闭管理,定期检测体温,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全程穿防护服、佩戴口罩以及防护手套、防护面罩等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7天内至少进行1次核酸检测,发生疫情地区按当地规定加大检测频率。

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并实行封闭管理,解除封闭前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以上内容参考 沂水县*——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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