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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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6:59
对自进入2018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员工应发工资月只有5000元的个人,不存在扣缴个人所得税,因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正案决议中明确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也就是说此人进入2019年及其以后年度,月工资性收入应发数5000元与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相抵后没有应纳税所得额,不存在代扣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因再对个人负担的专项扣除项目(即三险一金)后,应纳税所得额为小于〇,根本不够要课征此人的个人所得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6:59
只有五千的工资,交个人所得税还轮不到你。现在的免交税额是5000块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