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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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7:19
我国保险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同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可以选择合同即时生效。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保险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保险人是有义务将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说明。投保人在充分了解了保险法律法规后,可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选择投保事项。
在这起案件中,杨先生办理投保时,代为办理保险的业务员并没有把相关保险事项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向其作出解释,保险期间设定为2011年3月4日零时至2012年3月3日是业务员擅作主张。而且,杨先生要求售车公司业务员向对方提出异议并进行更改,也完全表达了他选择保险合同即时生效的真实意愿,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作出更正或补充。现在保险公司又以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间约定作为拒付交强险赔偿款的理由,是不合理的。
所以法官认为交强险的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认定,而应认定为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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