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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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付款凭证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所谓"跟单",大多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装运的运输单据、商业*、保险单据、商检证书、海关*、产地证书、装箱单。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需附带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中主要被用于贸易总公司与各地分公司间的货款清偿及贸易从属费用和非贸易费用的结算。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在UCP500中根据开证银行的保证责任性质,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在UCP600中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通知受益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其确定的付款责任。国际贸易结算的信用证绝大多数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中,根据有无另一家银行者提供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 证。对于卖方来说,可能因为开证行是一家你不熟悉的国外小银行,这家银行与买方关系不一般,或者可能受到尚未所知的外汇管制的*,因此,希望有另外一家银行、最好是由卖方当地银行给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再加以保证(保兑)。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经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有保兑行兑付的保证。对于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和保兑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安全收汇是有利的。
开证行要求通知行或第三家保兑行的邀请或授权,常见的措辞有:
①We authorized to add your confirmation.
②Please notify beneficiary and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③We have requested forwarding bank to add thei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保兑行同意保兑的措辞常见的有:
①We confirmed the credit and thereby undertake that all drafts draw and presented as above specified will be lly honored by us at our counter on or before
②At the request of our correspondent, we confirm their credit and also engage with you that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lly
(2)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即一般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在非保兑信用证中,只有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也就是由 开证行单独负责付款。非保兑信用证一般通过卖方国家的银行通知给卖方,并且相关的运输单据和其他单据通常也是提交给这家银行以求得到最终付款。但是,最终的付款责任依旧由买方承担。通常在与发达国家的一家荣膺评估的开证行打交道时,大部分卖方很可能接受这种非保兑信用证作为较安全的支付工具。如果对开证行及其资信状况有疑问,可以通过本地银行的国际业务部门,进行查询。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L/C)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单据,立即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由于即期信用证可使受益人通过银行付款或议付及时取得货款,因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即期信用证一般要求出具汇票,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但目前由于信用证有时规定无需开立汇票,所以凡是凭单据立即付款的信用证,都是即期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付款的性质属于立即、终局性、无追索权的付款。即期
付款信用证的付款银行为开证行或被指定使用信用证的银行。
(2)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常见措辞有:
①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with ×××bank.(or)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dvising bank by payment at sight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on advising bank.
②Upon receipt of document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C,we will credit your account with us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远期汇票或单据后,在规定的一定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其主要作用是便利进口商资金融通。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否必须提交汇票,是划分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的主要标志。
①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延期付款的银行仅凭受益人提示的满足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并于信用证到期日向受益人付款的信用证。
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不需要开立汇票。在实务中,如果开证申请人需要汇票,开证行可要求受益人或寄单行于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到期日向其提示即期汇票。(注意,此种汇票不宜贴现。)
延期付款信用证中确定付款日的常见表述有:
A.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days after sight)
B.装运日后若干天付款(××days after B/L date)or(××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属于延期、金主理性、无追参权的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银行为开证行或被指定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的银行。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常见措辞有:
A.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at××days after sight (or)××days after B/L date with ××bank.
B.We hereby engage that payment will be ly made at maturity against the documents presen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②承兑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付款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俟汇票到期日再付款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均属远期信用证,均是在交单以后某一个可以确定的日期付款;两者的不同点在于承兑信用证有汇票,必须有一个承兑的过程。承兑后,承兑行即承担不可推卸的到期付款的责任。经承兑的汇票受益人便可去贴现,获得资金周转。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没有上述要求或规定,即使因开证申请人坚持,开证行允许受益人或寄单行于延期付款的到期日向其提示即期汇票,此种汇票也很难在贴现市场中获得融资。
承兑信用证一般必须要求提供远期汇票,而承兑人,即日后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亦可以是信用证中指定的使用该证的银行。付款日系汇票承兑日后某一可以确定的日期。付款性质属终局性、对受益人无追索权的付款。承兑后承兑行可确定并注明付款日;如向开证行电索,电报费由开证行承担;若议付行收到承兑电后又要求寄回全套已承兑汇票,则承兑行有权拒绝。
承兑信用证常用的措辞有:
A. Credit available with ××bank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days sight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on ××bank. B.(Undertaking clause)We hereby engage that drafts drawn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ly accepted on presentation to drawee bank and ly honoured on maturity.
③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即付给受益人。议付是汇票流通中的一个环节,除非保兑行议付,否则议付银行对其议付行为可保留追索权。(如果汇票付款人不付款,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直至出票人为止。)议付信用证可分为自由议付信用证(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restricted to××bank)和指定议付信用证(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bank)。
自由议付信用证亦称公开议付或流通信用证,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的议付邀请和普遍的付款承诺。尽管自由议付信用证规定任何银行议付,但指的是到期地点的任何银行。如果选择非到期地点的银行交单,则该银行为受益人的交单行,并且在该信用证有效期之前,必须保证单据到达开证行。
指定议付与*议付的相同点是两者都特定某一被授权银行的议付。不同点是两者的开证银行开立的动机不同,即指定议付是为了便于受益人向该指定银行交单;开证银行开立*议付信用证的主要目的是为被*的银行招揽业务,被*银行通常为开证行的代理行。
议付一般需要汇票,汇票主要作用是开证行的支付凭证,是己履约的凭据,能维护双方利益。有些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不要汇票的主要原因是为节省开具汇票而支付的印花税, 所以,以*或收据替代汇票,将汇票中应具备的要素均在*或收据上显示。
5.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按受益人是否有权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人使用,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将现存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通常是货物的最终供货方)使用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经常被中间商当作融资工具使用。
6.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又称远期汇票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并取得装运单据后,按照信用证规定开具远期汇票,向指定银行即期收回全部货款。对出口商来说,它与即期信用证无区别,但汇票到期时如被国才则要承担被追索的风险而进口商却可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才向银行付款并承担利息和承兑费用,它实际上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
7.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该信用证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规定金额后,能够重新恢复信用证原金额而再被利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可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后者又可分为3种:
(1)自动循环(Automatic Revolving)。即在一定时期内金额被使用完毕后,不等开证行通知而恢复到原金额者。
(2)半自动循环(Semi-automatic Revolving),即金额被使用后,如开证行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而自动恢复至原金额者。
(3)非自动循环(Non-automatic Revolving),即需开证行通知后才能恢复至原金额者。
8.带电报索汇条款信用证
带电报索汇条款信用证(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是指允许议付行在议付后用电报通知开证行,使其立即将货款用电汇拨交议付行的信用证。有此种信用证能使出口 商尽快收到货款。
9.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是指允许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前先凭光票向议付银行预支一部分货款作为备货资金,在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内,受益人向议付银行提供全套货运单据,议付信用证金额将减去预支金额及利息后的差额。这种信用证预先垫款的特别条款,习惯上是用红色打写的,以引人注目,所以用了"红条款"这个名字。
10.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即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从属信用证、桥式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相似的新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11.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是为了达到贸易平衡,以防止对方只出不进或只进不出。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反之,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致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交易。
12.当地信用证
当地信用证(Local L/C)又称本当地信用证,是指开证人、开证行与受益人都在同一国家的信用证。当地信用证一般作为转开信用证之用。
13.备用信用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的、第一性的义务的凭证。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和偿付。此类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具备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情况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采用备用信用证时,开证行处理的仅仅是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与合同无关,只要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证明开证申请人未有履约的文件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开证行即对受益人作无追索付款。这种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履约、还款保证、预付、赊销行业务中。
14.红条款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之所以称其为红条款信用证,是因为信用证中授权预付货款的条款传统上用红墨水书写。在.红条款信用证里,有一个特殊条款授权保兑银行在受益人(卖方)提交装运单据之前,优先向受益人支付。在这类信用证中,买方实际上给卖方提供了资金融通,并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15.SWIFT信用证
SWIFT是"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全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的简称。该组织于1973年在比利时成立,协会己有1000多家银行参加,通过自动化国际金融电讯网办理成员银行间资金调拨,汇款结算,开立信用证,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业务和托收等业务。SWIFT有自动开证格式,在信用证开端标着MT700, MT701代号。SWIFT成员银行均参加国际商会,SWIFT规定,使用SWIFT开立信用证, 其信用证则受国际商会UCP600条款约束。所以通过SWIFT格式开证,实质上已相等于根据UCP600开立信用证。SWIFT的使用,使银行的结算提供了安全、可靠、快捷、标准化、 自动化的通讯业务,队而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结算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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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①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②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垫款清单等。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Sight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红条款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可让开证行在收到单证之后,向卖家提前预付一部分款项。这种信用证常用于制造业。
二、信用证的法律风险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1.伪造单据。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而申请人也会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落得钱财两空。
2.货物实质不符。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特别是成组化运输。即出口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组成较大的装卸单位以提高装卸效率的运输形式中。承运人对箱内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于是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通过成缰化运输形式瞒天过海。曾经发生进口设备缺乏主要零部件。进口货物实为垃圾.危险品。使进口商受骗上当的贸易案例。其中多数是采用成组化装运的。
3.提货担保中的风险。进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这时进口商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得对外付款。也就是说进口商对即使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这样的情况下。他即面临了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
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的情况亦很多见。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伪造保兑信用证。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管制的风险。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4.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所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开证申请人通过制定“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名义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实际上成为可撤销的。“软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在后面还将有详细论述。
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
1.开证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信用证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并不需要向开证行交清全部货款。只需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而且保证金所占开证金额的比例较小。因而实际是由银行垫付大部分资金。当信用证到期。开证申请人无力支付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支付银行垫款。银行的垫款将难以收回。
2.申请人与受益人勾结进行欺诈。申请人伪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开证。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开证行将受到损失。
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也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出口商A的欺诈行为被进口商B发现而受到起诉。B要求法庭向开证行C发出禁付令。于是c被禁止付款。而在此之前。指定付款行D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已经付款给A。则D将被开证行c拒付。从而蒙受损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1:55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之一,一经开立就构成银行对出口商凭规定的单据进行付款的承诺。因而,出口商一旦与进口商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进行支付,出口商便以为只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便可以收到货款。然而,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情况下,对于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来说,存在的风险十分大,或者说,第二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受到的保护非常弱,与D/P并无多大差别。以下,我们通过对一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重视。
案例
1997年1月30日中国银行寄出某可转让信用证下14票单据,金额共USD1223499.12。单寄新加坡某转证行,由新加坡的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将单转寄德国的原始开证行要求付款。2月14日,中国银行收到新加坡银行转来的德国银行的拒付电。拒付原因两点。第一,动物健康证缺少名称;第二,正本提单弄混。中国银行查信用证及单据留底,认为:1、信用证对动物健康证名称规定为英文名称,仅在括号内显示德文名称。提交的单据未显示括号内的德文名称,但显示了括号外的英文名称。因此,即使不符也是非实质上的不符,德国银行借此拒付理由不充分。2、单据留底记录表明,提单提交新加坡银行时完整无缺,没有问题。单据是否为新加坡银行搞混不得而知。因此正本提单即使搞混也不是中国银行的责任。据此,中国银行向新加坡银行发出反拒付电报,新加坡银行在回电中声明已将中国银行电文内容转达德国开证行听候回复,同时声明作为转证行本身对单据的拒付和最终的付款与否不负责任。其后,中国银行通过新加坡银行再次发出反拒付的电文,要求开证行付款,但从新加坡银行得到的回电都说正在与德国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坚持不符点成立,拒绝付款。鉴于通过新加坡银行无法解决问题,中国银行曾几次直接给德国开证行发电,催促付款。但德国开证行在回电中声明,既然它的信用证是开给新加坡的转证行的,中国银行无权直接与开证行联系。
此后,中国银行也就无法与德国银行进行交涉。最终,此业务通过部分退单,部分无单放货的方式解决。作为出口商的我国外贸公司也丧失了信用证项下收款的保障。
问题分析
本案在可转让信用证已转让的情形下,对第二受益人的风险而言,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本案较典型地说明,可转让信用证涉及的法律问题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一般信用证。
在阐述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问题前,我们首先简单说明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的基本区别,以便于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说明。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根据该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进行支付、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者是在自由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在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该跟单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依据该概念,可转让信用证具有如下特点:1、信用证的可转让性,基于信用证的规定。2、信用证的转让来自受益人的请求而发生,银行不能自己决定进行转让。3、转让行只能是如下银行:(1)被开证行授权进行支付、延期付款、承兑的银行;(2)在*议付信用证中,被授权进行议付的银行;(3)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中,被授权进行转证的银行。4、信用证的转让方式可以是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5、信用证的转让以一次为限。
在不可转让信用证项下,信用证的当事人有:开证行、受益人及其他授权进行付款、承兑、议付的中介银行。而可转让信用证的当事人的特别之处在于:受益人有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之分,并且参与信用证交易的中介银行除付款、承兑、议付银行外尚有办理转证的转让行。
这种基本区别导致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与两个受益人之间、开证行与其他中介银行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并进而涉及中介银行与第一受益人及第二受益人的关系。以下分别论述。
开证行与第一受益人的关系。
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对第一受益人仍需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一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统一惯例》)第2条的规定。但开证行与第一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内容有别于普通跟单信用证下双方的权利义务。
首先,开证行并不必然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依据《统一惯例》的第48条i款的规定,开证行可能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也可能对第二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这取决于转让行如何提交单据以及第一受益人是否按时替换单据。如果第一受益人不能在转让行要求第一受益人提供替换的*(和汇票)时替换单据,并且转让行已将第二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交给开证行,开证行将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义务,而应当向第二受益人承担义务。
其次,开证行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仍然是有条件的。如同在一般跟单信用证关系中一样,必须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的前提下,开证行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并且,只有在第一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或者委托其他银行代为交单的情况下,开证行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
第三,开证行对第一受益人承担的付款义务将伴随第一受益人以及转让行的行为变化而发生变化。当第一受益人在第二受益人提交单据后,以自己的*(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和汇票)后,开证行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当第一受益人没有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和汇票),如果转让行不将第一受益人的单据径寄开证行,开证行仍需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问题是,当第一受益人没有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和汇票),但转让行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径寄开证行,这种情况下开证行应否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统一惯例》仅仅规定,在此种情形下转让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不再承担义务,并没有提及开证行是否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我认为,此时开证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义务。因为当转让行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径寄开证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义务的情形下,实质上已排除了第一受益人在其后的信用证的关系中继续享有权利义务的可能性,第二受益人已完全取代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而加入到信用证法律关系中。
第四,开证行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金额应按照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以不超过信用证规定为前提确定。在第一受益人按照转让行的要求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后,开证行仍然是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并且第一受益人有权获得他自己的*与第二受益人的*间的差价。但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金额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