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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扩展资料
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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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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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
在进行所得税预缴或汇算清缴时,营业收入是专指主营业务收入的,不包括其他业务收入,更不能用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