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公司反冲水如何监管,处罚依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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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0:08

摘要1、《城市供水条例》(*令第158号)第33条:应工程建筑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令第207号)第37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29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02自来水公司反冲水如何监管,处罚依据?1、《城市供水条例》(*令第158号)第33条:应工程建筑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令第207号)第37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29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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