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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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7:15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一条分两点理解:第一,若胎儿在离开母体之后为活体(继续存活),其自受胎之日起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的民事权利;第二,若胎儿在离开母体之后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溯及至受胎之日起便不存在,自然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第二点就是但书的意思。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7:16
一出生就死亡,则胎儿没有继承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7:16
就是死胎,在子宫里已经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