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竞争性谈判不适用综合评分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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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22

2007年《财政部关于加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这个规定是财政部制定的,当然最低评标价法我个人认为是最不科学的,它只能适用于标准、通用类的货物或服务采购,而复杂的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绝对的不科学(以本人从事十年*采购监管工作经验总结得来)。好多项目因其特性,我认为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才能体现公平和科学,但这只是合情合理、却不合法。
*部门规定的不合理,是我们基层工作者是没办法改变的,我们只能保证我们自己工作不违规,否则想做合情合理的事就会不小心“被违规”了,也只能以后寄希望全国*进行修改这些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了。
如果你也是*采购监管工作者,有空可以进行交流,本人QQ:779584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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