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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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0:36
在百慕大,根据《1981 年公司法》私人信托公司可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百慕*律将公司区分为“本地”公司(主要由百慕大人拥有)与“豁免”公司(主要由非百慕大人拥有)。一般说来,除例外情况外,豁免公司仅能从百慕大境内开展与百慕大境外的交易和活动相关的营业。若委托人在设立相关信托时并非通常居住于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则被允许完全在百慕大境内开展营业。
所有百慕大豁免公司的成立均须经百慕大金融管理局(下称“BMA”)批准。百慕*律要求必须披露最终实益权益人的身份,所有持有拟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不少于百分之五(5%)股份的最终实益权益人均须签署一份个人声明,证实其是声誉良好之人士且在其他百慕大业务中亦良好声誉。若公司是由一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持有(这种情形很常见),则该信托的委托人须作出上述声明。
私人信托公司可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信托”或“受托人”的字眼。私人信托公司须在成立之日起3 个月内向BMA 存档一份函件,证实其具有受豁免的资格,且详细说明其信托业务的性质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