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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身损害的,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及家庭损失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
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从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保护义务等方面进行考量。比如,事前学校是否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事中,教务管理人员有无及时排除危险;事后,如果有受伤的情况,学校是否有及时救助、及时送医等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责任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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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分析。
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从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保护义务等方面进行考量。比如,事前学校是否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事中,教务管理人员有无及时排除危险;事后,如果有受伤的情况,学校是否有及时救助、及时送医等等。
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遭受人身损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中小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教育关系,而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
学校承担的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责任,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监护责任。当然,这种教育、管理责任贯穿于从学生进入校门起至走出校门时止的整个在校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以及吃饭休息期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伤的,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只有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才不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那么就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案例:学生校内摔伤学校和保险公司被判担责
湖南省华容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彭某在校内台阶滑倒摔伤,为此花去数万元医疗费,家长将学校和保险公司诉至*。近日,华容县人民*一审判决学校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9月21日15时许,彭某在校内课外操场活动时,路经学校某台阶,因台阶狭小且无护栏,导致滑倒摔伤左臂。随后,彭某被送到医院救治。2017年1月,经鉴定,彭某属轻伤一级;十级伤残。另查明,学校于2016年9月1日为注册学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彭某不到七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过程中受到伤害,学校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亦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对彭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彭某受到损害,具有学校疏忽管理,学校台阶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情况,符合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因某保险公司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中第六条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故*最终判决彭某的损失除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外的部分,即184.5元,应由保险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项内负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由学校负责赔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的身体尚未生长发育完全,一旦遭受伤害对其影响巨大。教育机构应该加强完全防范意识,保障学校各种软硬件设施的安全性,切实保护学生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学生校内摔伤 学校和保险公司被判担责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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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学生在校骨折属于人身损害的,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及家庭损失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辩护。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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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孩子在学校里被他人侵害受伤的,涉及学校的责任和第三人侵权人的责任。你孩子现年几岁了?如果是10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也要依据自身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其次、孩子受伤住院,因为是骨折看来比较严重,请先安心治病并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单证,以利于后期的赔偿,最好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到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一个伤残等级鉴定。赔偿的项目主要有,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3、护理费。4、伤残赔偿金。5、鉴定费、6交通住宿费。7、精神抚慰金。具体的标准等你伤残等级出来后结合当地人损标准就可以算出来了。
第三、等孩子治疗结束后,可以要求将你孩子撞到的同学赔偿你们的损失,如果学校有过错的,学校也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你们自身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你们自身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可以先找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就起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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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骨拆赔偿有那些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