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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个户口本两处宅基地如果面积都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其中一处得宅基地有可能被村集体依法回收。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原则上要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是未经批准就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的房屋占用宅基地要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后无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补办有关的用地手续,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