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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反致制度存在的意义,他有很多的优越性,至于我国为什么不适用反致制度,我认为主要在以下方面说:
第一,适用反致制度可能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对待这个问题应该是尽量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适用反致很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恶性循环,如果适用反致,这方面的*法规就必须出台,可能这方面时机还不成熟
第三,反致会对法律之确定性可预见性造成一定的挑战,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公民普法水平普遍不高,所以要优先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热心网友
中国不认可广义上的反致 比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中对于因为反致而导致适用缔约国法律也适用公约的条款也进行了保留 反正中国就是不承认反致 我认为这也是一种维护司法主权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