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2-20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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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0 15:15
购房契税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
如果是购买首套房的话建筑面积小于90平米的,需要交纳的契税是总房款的1%。
如果建筑面积在90-144平米需要交纳的契税是总房款的2%。
如果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上,需要交纳的契税是总房款的4%。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0 12:23
契税的税率实行3% ~5%的幅度税率,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税率。
1、契税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2、计算方法: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契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0 13:41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买契税
应纳税额=成交价格×6%
例:某居民购买房屋,价格为200000元。其应当缴纳的契税为:
200000×6%=12000(元)
(二)典契税
应纳税额=典价×3%
例:某居民承典房产,典价为30000元。其应当缴纳的契税为:
30000×3%=900(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0 15:15
一、税金计算
契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由于目前对土地产权转移变动暂不办理征收契税手续,所以,目前契税的征收只是以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当事人双方签订契约的房产价格,包括买价、典价、赠与产价,作为计税金额。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买契税
应纳税额=成交价格×6%
例:某居民购买房屋,价格为200000元。其应当缴纳的契税为:
200000×6%=12000(元)
(二)典契税
应纳税额=典价×3%
例:某居民承典房产,典价为30000元。其应当缴纳的契税为:
30000×3%=900(元)
(三)交换契税
应纳税额=差价×6%
例:居民甲与居民乙交换房屋,居民甲房屋价值250000元,居民乙房屋价值200000元,居民乙应向居民甲找价50000元。居民乙应当缴纳的契税为:
50000×6%=3000(元)
(四)赠与契税
应纳税额=现价值×6%
例:某中外合资企业接受赠与的房产,现价值为100000元。该企业应缴纳的契税为:
100000×6%=6000(元)
契税的税率
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0 17:07
1.应纳契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3.计税依据
(1)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不含*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
(2)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①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提示】
此处的“交换”是指以房换房、以地换地、房地互换,如果是以房(地)抵债、以房(地)换货,应视*屋(土地)买卖缴纳契税。
(3)补交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转让方)应补交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4)核定计税依据
①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②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0 19:31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
税率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0 22:46
应纳契税税额的计算=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计税依据
(1)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不含*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①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②交换几个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3)补交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转让方)应补交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4)核定计税依据
①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时长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②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1 02:51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令第224号发布)
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3条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2、 根据《**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
“五、明确享受优惠*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支持。享受优惠*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规定: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
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