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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将*购买服务定义为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采购法》)将*采购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类。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土地、建筑物、无形资产均属于货物。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87号文明确了*购买服务受到《*采购法》的全面约束,因此,*购买服务应属于*采购服务。*购买服务的范畴仅限于货物和建设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且仅涉及公共服务,如城市规划与设计、环境评价等。而公路、机场等建设工程则应属于*采购工程,不能纳入*采购服务的范畴。
以*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的操作
地方*以*购买服务变相融资,实质上是隐性增加*债务。目前的违规行为大致可归纳为两种:一种是无预算的情况下,以虚假*购买服务协议向融资平台购买服务,然后平台再以该协议中对*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融资;第二种是工程一次性做完,但纳入预算的只是当年实际购买的范围,从而变相融资(相当于分期付款)。
《*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要求先有采购后有预算的原则,同时中期财政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有些*购买服务项目期限长于3年,这将导致3年以后的*支出部分无法纳入预算。实践中的违规做法是由当地*出具决议,同意将整个服务期内的*付费纳入当地财政支出预算。县市级的地方*任期为5年,但批准的*购买服务协议可能长达10年以上,远超一届*任期。
87号文提到的另一个违规行为是将建设工程纳入*购买服务范围,这主要是基于变相融资操作的便利性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公开招标),而如果列为服务则可以使用单一来源采购[1]的方式与融资平台及其关联方式合作。因此,如果将建设工程列为*购买服务范围,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监管,便于违规操作。
另外,由于各级财政部门拥有制定本级*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权限,可以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是*购买服务泛化的重要原因。
根据《*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定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通常仅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通常经过专家论证、相关部门审批并公示七天后即可进行采购,透明度很低,竞争性弱;建设工程一般需要招投标,竞争性强,要求严格的信息披露。
*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的原因
地方*以*购买服务的名义变相融资,根源在于财权事权不匹配导致的财政能力不足,一个很重要的直接原因则是相关法规的不完善给地方*的违规变相融资提供了操作空间。
一是*购买服务是否属于*采购服务。在已经存在*采购服务这一渠道的情况下,*又推出*购买服务,同时*购买服务有单独的法律规范、定义以及目录,这可能会令地方有意或无意地认为*购买服务并不属于*采购服务。*购买服务和*采购服务中“服务”的定义是否相同,也关系到建设工程是否能纳入*购买服务范围。
二是*购买服务与PPP的关系。目前相关法规对*采购与PPP的关系,大致有三种定义:PPP是*购买服务的一种特殊形式;*购买服务是PPP模式中的“*付费”模式;PPP与*购买服务并列。因此实践中也出现了以*购买服务代替PPP的趋势。
三是*购买服务的范围。对于建设工程是否属于*购买服务范畴,相关法规的定义也不统一,这也为地方*将建设工程分类为服务提供了违规操作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