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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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7 00:22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无对价取得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解释】(1)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则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2)如果前手因欺诈、偷盗而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