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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条下有这样的概括:“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是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环境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基本原则,而嫡长子继承制则是整个宗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妻所生的儿子就是嫡子,妾所生的儿子称为庶子,嫡子中的年纪最大者就是嫡长子,拥有着最优先的继承权,而不管他是否贤能,这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在没有嫡子的情况下,妾中最尊贵者所生的庶子则拥有优先继承权,而不管其究竟是否为长子,这就是“立子以贵不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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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的说应该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条下
简单来说,也就是「嫡长子继承制」而不是「长子继承制」。《康熙字典》引《增韵》说:正室曰嫡,正室所生之子曰嫡子。
要瞭解「嫡长子继承制」在中国古代社会中长盛不衰,且多为帝王圭臬的原因,先要瞭解这个制度产生的原因。《礼记·礼运》篇中说,在夏禹之前,财产为公有,领袖需选举(「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而从禹传王位於子开始才为「家天下」。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即是私有制与阶级开始出现,原始氏族社会开始解体。宗法制度,便在此时以血缘为先。但具历史记载,夏朝有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和叔终长侄继三种情况,可见血缘宗法刚刚起步,并不完备。
嫡庶之别由商朝开始出现(有争议,如王国维认为宗法为周朝人所创)。《史记·殷本纪》中就记载,商纣王帝辛是帝乙嫡子,而他哥哥微子虽为长子,却是庶子,所以由帝辛继承王位。嫡长子制商始周立,究其原因有二:
一方面是基於商朝的教训。商朝前期王位继承制度以兄弟相继为主,然而自中丁以後,弟子争相代立,政局十分混乱。相反,商朝後期自康丁以下,四世传子,王室则比较安定。於是周公在对比前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礼作乐」,正式创制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的制度。另一方面,西周初期,政局还很不稳定,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内部团结和等级秩序的规章制度,巩固周王朝的政权,嫡长子继承制便适应这种需要而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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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是西周时期宗法制的一个总结。在封建时代,王位或官位,爵位,财产等都会指定继承人,而指定继承人所要遵守的原则就是“以礼为先”.其中只有两条原则,既是:“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