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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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8 11:29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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