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刷别人支付宝他理赔成功了我会有什么影响?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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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07:47

10月21日,杭州互联网*开庭审理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西安某高校19岁大学生李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该案系杭州首个支付宝诉用户涉嫌骗取赔偿民事诉讼案。*最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支付宝1元,并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10000元。

*判决 图据杭州互联网*

【获赔3050元】

爬山发现手机丢失 支付宝账户被“盗刷”

李某称,5月16日,自己与朋友去爬山,下山后发现手机丢失,拨打手机号码提示已关机。他用朋友的手机登录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发现账户内2550元余额及500元花呗余额均遭盗刷。

据悉,案涉支付宝账户被“盗刷”事件当天,李某的账户发生了5笔支付交易,其中前两笔交易,李某认可系其本人操作支付,后三笔,李某称系手机丢失后被他人盗刷。

5月19日,李某向支付宝提交了理赔申请书,要求支付宝赔偿被盗刷的3050元。李某称,他于5月18日向当地警方报案。5月30日,支付宝按照“一案先赔”的原则,在案情未清楚前先行向李某支付了3050元赔偿金。

【支付宝起诉】

“丢失”的手机机主刷脸登录账户 涉嫌虚假申报赔偿

6月22日,李某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后再次登录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后台随即发出数据异常警报。支付宝公司技术人员对异常信息进行了核验,认为李某存在谎报账户被盗、虚假申报赔偿的情况,支付宝公司在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后,向杭州互联网*提起诉讼。

支付宝后台数据显示,5月16日,李某的支付宝在12点28分、12点34分发生了2笔支付交易;当天14点28分、14点29分、14点45分,其支付宝通过密码验证发生了3笔交易,其间该账户还修改了密码;6月22日,李某两次通过人脸识别登录支付宝账户,这一系列操作的手机IMEI码均为同一个。IMEI为手机串码,是手机出厂时生产商所设置的独一无二的编码,相当于手机的“身份证号码”。

支付宝方面表示,此操作行为表明李某在其声称已丢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了支付宝账户,使用了其声称已丢失的手机。

9月4日,杭州互联网*受理此案。9月7日,李某返还了3050元,并致电支付宝解释。李某称,6月底,他在宿舍找到了自己已经关机的手机,此前是他的室友用他的支付宝交了就业安置费。李某表示,自己获得理赔金也找回了手机,就再也没管这事,没想到会因此被告上法庭。

【*判决】

认定谎报账户被盗 赔偿支付宝1元损失

杭州互联网*表示,通过对支付宝系统数据反映账户操作情况进行分析可知,在李某申请账户“盗刷”事件前后,该支付宝账户存在与李某报案陈述相互矛盾的异常操作,再结合李某庭审的辩解,显示在系统数据反映事实、李某报案陈述事实及李某事后解释事实三者间,存在难以弥合的矛盾,故在李某不能提供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支付宝公司主张按系统数据反映情况,从高度盖然性的层面认定李某存在谎报账户被盗、虚假申请赔偿的事实,符合司法上的事实推定规则,本院予以采纳。

庭审现场 图据杭州互联网*

*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虚假、欺诈手段向支付宝公司申报不真实的非授权支付损失赔偿,违反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1元损失赔偿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共计10001元。

【案件焦点】

法官:为网络社会主体交往的信任提供司法保障

杭州互联网*表示,本案李某的行为对支付宝公司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不但会损害支付宝的经济利益,更有可能动摇支付宝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互信,导致互联网世界的信任成本提高,最终受损的是诚实的用户和诚信的企业。李某的骗赔行为不仅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也违反了当事人合同约定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受到社会道德的负面评价和国家法律的惩戒。

本院希望本案判决可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以期用法治方式规范网络行为,为网络社会主体交往的信任提供司法保障,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杭州互联网*还表示,本案的意义还在于通过司法为信息技术创新赋能。本院经审查认为,智能风控系统在本案的运用,符合司法事实推定规则,可以从高度盖然性的层面认定李某存在谎报账户被盗、虚假申请赔偿的事实,因此通过证据规则审查对该信息技术创新成果的运用予以确认,以此探索互联网规则治理的创新,在最大程度上对治理网络骗赔黑灰产(所谓网络黑灰产,指的是电信诈骗、钓鱼网站、木马病毒、黑客勒索等利用网络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发挥出司法审判的示范、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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