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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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06:27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州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台当地*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场、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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