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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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9:11
在实际过程中,确实会遇到客户非要3%的专票,因为这样一般纳税人可以多抵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专票,相当于放弃减税,开具专票的部分需要按照3%税率来缴税。那一笔业务开具了3%的专票,还能再享受1%的税率优惠吗?
税务总局在官方答疑中给出的回复是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不同销售对象的需求分别选择适用疫情期间减免或放弃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放弃减免的,不影响其他业务免税的享受,也不需要书面申明和报税务机关备案。也就是说小规模可以开具3%的专票,并且针对某一客户开具3%专票的,不影响对其他客户享受减税,开具1%的*。但落实到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地区执行是有所不同的,比如成都这边开具了3%就意味着放弃1%了,所以建议开票前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具体是怎么执行的。
拓展资料: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
2.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享受条件】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销售额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