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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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06:27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一些俱乐部在外界非正常干扰下,没有法人财产权,没有的权益。俱乐部在人事、资金、场地设施等方面仍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体委,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到省市体委、体工队仍对俱乐部施以行政手段,形成政俱不分、政资不分的局面;一些企业在以资金与俱乐部进行广告权、冠名权交易后,还获得了俱乐部的一部分管理权,俱乐部与企业不是合作伙伴关系,而成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使之丧失应有的地位;一些俱乐部想拥有自主的经营权,然而又留恋作为*附属可以获得的特殊照顾;一些俱乐部是在*的撮合下建立与运作的,企业投资俱乐部的目的在于获取*在经营上的优惠条件与*,因此就出现了“足球*”、“*工程”关心下的俱乐部,使俱乐部继续保持与*的“父子”关系,或与企业建立新的“父子”关系。这与国外职业体育俱乐部均属的法人实体形成鲜明对比。我国的一些职业体育俱乐部无法以市场主体的身份,按照俱乐部的运行规则或目标开展经营活动,被动执行一些本不利于俱乐部正常发展的指令,俱乐部的进取精神受到影响。俱乐部没有的市场主体地位,就无法地进行市场运作,更谈不上有的利益。
第二,俱乐部的权益受到损害。在一些项目中,俱乐部联赛的资源主要控制在项目协会或项目管理中心手中,俱乐部联赛的冠名权、场地广告收入等,基本上由协会或中心采用计划经济手段来分配,同时要求俱乐部承担大量的义务。俱乐部赛事经营是俱乐部重要活动,俱乐部也为之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但俱乐部的经营空间很小,如留给俱乐部的场地广告多属商业价值不大的位置。一些俱乐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无法签约、没有主场经营权,而由当地体委竞赛部门拥有。俱乐部联赛的主体是俱乐部,然而它在市场中却不具备的市场主体资格,自身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我国个别项目的俱乐部酝酿建立代表俱乐部利益的联赛组织,其背景正是俱乐部的市场主体利益得不到维护,各种利益摩擦不断增加的反映。